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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公安:发布恐怖言论、吸毒贩毒、非法持枪、酒驾醉驾,全部抓起来!

2017-10-22 中国宣恩网

微信群里说话也要谨慎!


     10月21日晚,19岁的陆某某在微信群编造发布恐怖言论,被宣恩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经查,10月19日21时许,网民陆某某在一微信群与他人聊天,以开玩笑的方式发布涉恐言论。后经宣恩县公安局晓关派出所、反恐特警大队等部门联合开展工作,于10月21日下午,在晓关侗族乡集镇一驾校内将嫌疑人陆某某抓获,陆某某对自己发表涉恐言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深感后悔。办案民警也提醒广大网友,各类网络社交聊天平台并非法外之地,要时刻注意自己的网上言行。


     经报该县公安局法制部门裁决,陆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据了解,该案也是宣恩县公安局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的首起案件。

9种消息千万别发!

  微信群已经开始立法,规范管理。任何发言都要担负法律责任,尤其是群主,所以请群里的伙伴们今后发微信一定要注意!

        1,政治敏感话题不发

  2,不信谣不传谣

  3,所谓的内部资料不发

  4,涉黄、涉毒、涉爆等不发

  5,有关港澳台新闻在官方网站未发布前不发

  6,军事资料不发

  7,有关涉及国家机密文件不发

  8,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视频不发

  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近期,宣恩警方组织缉毒、刑侦、珠山、、沙道沟、高罗、李家河等所队警力20余人,在李家河一举打掉一贩毒团伙,抓获涉毒嫌疑人9名,现场缴获毒品海洛因60.18克、D粉200克、冰毒7.8克,刑事拘留4人、行政拘留5人,其中复吸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4人。


抓捕现场

  2017年初,县局缉毒大队按照上级要求,积极摸排线索,认真分析宣恩毒情。通过近半年的工作,李家河一贩毒团伙渐渐浮出水面,在调查中发现,2016年以来,该团伙长期从广东佛山购买毒品后在李家河、来凤、晓关、宣恩县城等地进行贩卖,形成固定的贩卖对象,涉及吸毒人员近50余人。9月底,办案人员认为收网时机成熟,经请示县局主要领导和州局禁毒支队同意,10月1日组织收网行动。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缴获毒品

审问贩毒人员




10月11日12时许,长潭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伍某非法持有一支仿美式“秃鹰”组装气枪,并先后十余次携带枪支到易家坪村四组、七组等地打鸟。目前,伍某已被宣恩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收缴仿美仿美式“秃鹰”组装气枪

收缴500g子弹

     今年来,宣恩县公安局办理涉枪涉爆案件11起,收缴涉案枪支11支。


2月8日15时许,李家河派出所巡逻时发现,李某非法携带气枪在李家河镇福田村委会附近打鸟,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5月26日14时许,沙道沟派出所接到胡某电话报警称:在沙道沟镇富源宾馆对面有人打架,请求处理。在民警处警过程中,发现杨某、刘某存在非法携带枪支的违法行为,后杨某带领民警找到了放置在沙道沟镇桃子岔村向大文理发店内的气枪,并指出此气枪就是杨某与刘某携带的气枪。



6月27日20时许,珠山派出所在宣恩县珠山镇莲花坝二桥执勤中,检查一辆车牌号为鄂Q5XX27白色车辆是,坐在副驾驶室的叶某主动交出了放在后备箱中的一把气枪。



6月27日21时许,邓某驾驶车牌号为鄂Q2XX26的小轿车,行驶至宣恩县珠山镇莲花坝二桥下时,向正在设点检查的宣恩县公安局珠山派出所上交其小轿车后备箱中,非法携带的管制器具气枪一支。



2016年10月份,代谋通过网络购买一支气枪,后用于打鸟。2017年7月12日11时许,公安机关将代谋藏在宣恩县万寨乡芋荷坪村一组郭某家中的气枪查获。



2017年正月,严某通过微信在网上购买了一把价值3800元的气枪。2017年8月30日10时许,严某到珠山派出所上交气枪。



9月6日,椿木营派出所根据相关信息核查到椿木营乡白果坪村万某非法携带枪支,传唤万某到椿木营派出所接受调查。



2015年下半年,杨某在四川黔江购买了一把改造射钉枪。2017年9月7日15时许,杨某到珠山派出所上交枪支。



9月22日10时许,沙道沟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蒋某非法携带枪支,遂将其传唤至沙道沟派出所接受调查。



2016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爆炸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后同时对王某的住宅进行了搜查,在其家二楼查获了一把单管火药枪、134颗铁砂子(火药枪击发用的弹丸)、一颗未击发的子弹。据犯罪嫌疑人王某供述,火药枪是自己多年前帮别人家拆屋时所捡。经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火枪属自制火枪,能正常击发金属弹丸。


警方提醒

      枪支弹药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购买、携带和私藏枪爆物品,均属违法行为。广大群众应自觉远离非法枪爆物品,并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相关线索。



10月12日

宣恩县公安局椒园派出所查获一醉驾案件,目前该驾驶人已被刑事拘留。





  2017年10月12日23时许,椒园派出所民警在椒园集镇三岔路口开展夜查行动,拦下一辆号牌为鄂Q5C***的小型普通客车。

  车辆由宣恩往晓关方向行驶,民警上前询问时发现驾驶员说话有酒气,立即将驾驶员童某传唤至椒园交警中队,经酒精测试仪检测,该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达245mg/100ml,椒园派出所按程序依法对童某进行刑事拘留。


蜀黍普法

  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来源:宣恩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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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俊

审核

欧阳章平@凉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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